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8月2日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8月9日在西安市莲湖区西二环北段18号公司综合楼511会议室以现场结合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参与表决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惠云霞女士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收购河南省高压电器研究所有限公司55%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的战略及未来发展规划,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收购河南省高压电器研究所有限公司5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4-022)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转让大额存单产品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能够很好的满足公司资金使用需求,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未来发展需要,为提升公司总实力,并切实履行公司及其控制股权的人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公司拟以自筹资金现金收购平高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高集团”)持有的河南省高压电器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高所”“标的公司”或“目标公司”)55%股权,交易金额45,267.99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对方平高集团为公司间接控制股权的人中国电气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构成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风险提示:交易完成后,河高所可能面临市场、经济与政策法律变化等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则规定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判断,并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公司未来发展需要,为提升公司总实力,并切实履行公司及其控制股权的人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公司拟以自筹资金现金收购平高集团持有的河高所55%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河高所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根据上海东洲资产评定估计有限公司出具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拟以现金收购河南省高压电器研究所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河南省高压电器研究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东洲评报字[2024]第0946号),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24年3月31日,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河高所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人民币82,305.44万元,增值率179.83%。本次交易以上述评估值为基础,确定河高所55%股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5,267.99万元。
平高集团对本次交易作出业绩承诺,如本次交易于2024年实施完毕,平高集团承诺标的公司在2024年、2025年、2026年各会计年度应实现的承诺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5,658.32万元、6,041.57万元、6,642.04万元。如本次交易于2025年实施完毕,标的公司在2025年、2026年、2027年各会计年度应实现的承诺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6,041.57万元、6,642.04万元、7,351.41万元。若标的公司每个会计年度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数低于相应年度的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平高集团将在业绩承诺期间内逐年对公司做补偿。
如本次交易于2024年实施完毕,各年度业绩承诺金额与评估预测数的对比如下:
如本次交易于2025年实施完毕,各年度业绩承诺金额与评估预测数的对比如下:
本次交易对方平高集团为公司间接控制股权的人中国电气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构成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本次交易对方平高集团为公司间接控制股权的人中国电气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构成公司关联方。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系统开发;智能机器人销售;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节能管理服务;在线能源监测研发技术;新兴能源研发技术;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电工器材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设备研发;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定种类设备);电气设备修理;机械设备租赁;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生物质能技术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业务;对外承包工程;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储能技术服务;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汽车销售;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日用百货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建筑施工劳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餐饮服务;住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平高集团有限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197.97亿元,净资产为9.56亿元,2023年度营业收入为107.41亿元,纯利润是1.50亿元。
平高集团依法有效存续且正常经营,过往发生的交易能够正常实施并结算,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其他失信情况,拥有非常良好的履约能力,能够严格遵守合同约定。
本次交易标的为河高所55%股权,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购买资产”。
经营范围:电气设备、自动化装备及其组件的试验检测、认证和监理;电气设备检验测试领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实验室工艺设计、试验系统及检测设备的研制、销售和咨询服务。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其他失信情况。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4]31023号),河高所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河高所2024年一季度末的资产总额、净资产较2023年末存在较大幅度提升,主要系河高所作为平高集团全资子公司期间,曾租赁平高集团的房屋、土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为保证资产及业务独立性,截至2024年3月31日,河高所生产经营所租用的平高集团房屋、土地已划转至河高所。
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拟以现金收购河南省高压电器研究所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河南省高压电器研究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东洲评报字[2024]第0946号)。
本次交易以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交易价格,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拟以现金收购河南省高压电器研究所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河南省高压电器研究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东洲评报字[2024]第0946号),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24年3月31日,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评估,评估情况如下:
采用资产基础法对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得出被评估单位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如下:
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股东权益账面值29,413.06万元,评估值43,428.19万元,评估增值14,015.13万元,增值率47.65%。其中,总资产账面值44,345.29万元,评估值58,360.42万元,评估增值14,015.13万元,增值率31.60%。负债账面值14,932.23万元,评估值14,932.23万元,无增减值变动。
采用收益法对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得出的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如下:
被评估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29,413.06万元,评估值为82,305.44万元,评估增值52,892.38万元,增值率179.83%。
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得出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82,305.44万元,比资产基础法测算得出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43,428.19万元高38,877.25万元。不同评估方法的评估结果差异的原因主要是各种评估方法对资产价值考虑的角度不同,资产基础法是从企业各项资产现时重建的角度进行估算;收益法是从企业未来综合获利能力去考虑,导致评估方法的评估结果存在差异。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对同一评估对象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结合评估目的、不同评估方法使用数据的质量和数量,采用定性或者定量的方式形成评估结论。
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仅对各单项有形资产和可确指的无形资产进行了价值评估,并不能完全体现各个单项资产组合对整个公司的价值贡献,也不能完全衡量各单项资产间的互相匹配和有机组合因素可能产生出来的企业整体效应价值。公司整体收益能力是企业所有环境因素和内部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企业价值除了固定资产、营运资金等有形资源之外,还应包含技术及研发团队优势、客户资源、业务网络、服务能力、管理优势、品牌优势等重要的无形资源的贡献。在技术方面,河高所是国家级实验室,设备先进,自动化程度高,同时拥有先进的检测系统,在真空关合/开断、三相合成检测方面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在客户资源方面,平高集团、平高电气是河高所长期稳定的客户,随着两家公司在新产品研发、新领域开拓以及产品技术更新升级换代研发投入持续增加,河高所的收入具有一定的可持续性和增长性,同时,随着河高所以服务促发展理念的不断落实,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履约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受到以国内大型龙头制造企业为核心的固定客户群体的一致认可,行业口碑、知名度提升明显,客户范围持续扩大。在服务能力方面,河高所作为质检中心的依托单位,拥有“三合一(CNAS/CMA/CAL)”资质认证,2016年3月,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标准》将质检中心纳入10~1100kV高压开关设备检验报告出具机构资质名录,2018年11月,河高所取得CMA资质认定,标志着河高所所有资质均获得了国家级认证认可,质检中心在国内高压开关检验测试领域已占据一席之地;目前大容量试验能力满足420kV全套、550kV部分试验,绝缘、热机和动热稳定试验能力已覆盖1100kV及以下全部开关电器产品;同时,河高所大容量试验是电网专线kA短路试验,试验前无需对供电电源进行复杂的准备,回路的调试和试验项目切换简便快捷,相对采用发电机供电的试验回路效率更高,可随时为客户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在管理能力方面,河高所不断调整优化资源配置,革新业务流程链条,强化管理、提质增效效果明显,实现产品检测过程无缝衔接,有效提升检测效率,降低设备闲置时间。
综上,收益法评估结果的价值内涵包括企业不可辨认的所有无形资产,所以评估结果比资产基础法高。鉴于本次评估目的,收益法评估的途径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评估对象的价值,故以收益法的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通过以上分析,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结论。经评估,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人民币823,054,400.00元。
本次交易以上述评估值为基础,确定河高所55%股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5,267.99万元。
公司拟与平高集团签订《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与平高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河南省高压电器研究所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向甲方转让其持有的标的股权,甲方同意受让标的股权。
(2)甲方受让标的股权后,将成为河高所的股东。目标公司应负责办理本协议项下标的股权的过户手续,甲乙双方相应配合提供相关必须的资料。
(3)自股权收购完成之日起,甲方即成为标的股权的直接拥有者,享有河高所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
(4)甲乙双方同意,本次股权收购完成之日前的河高所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的河高所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
(1)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向甲方转让标的股权的对价参照目标公司以2024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且履行国有资产评定估计备案程序的“东洲评报字【2024】第0946号”《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拟以现金收购河南省高压电器研究所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河南省高压电器研究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定估计报告》所确定的净资产评定估计值作为定价基础,转让注册资本为1,100.55万元,转让股权比例为55.00%,转让价格为人民币452,679,920.00元。
(2)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次股权收购价款,计人民币452,679,920.00元。
(3)甲方向收款账户支付股权收购价款后即视为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支付相应股权转让价款义务的履行。
(1)河高所应在本协议签署后依照法律和法规尽快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并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完成主管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甲乙双方相应配合提供相关必须的资料。
(2)标的股权转让完成以目标公司提供的经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部门出具的修改后的章程备案证明为准。交割日为河高所完成本次股权收购工商登记之日的上月月末日。
(3)因履行本协议项下股权收购事宜产生的税费,由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各自承担。
(4)河高所在过渡期内的损益情况由本次股权收购后目标公司的股东享有。河高所在过渡期的损益情况,由甲方委托双方共同确认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目标公司在过渡期间的净资产变化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甲乙双方应当在审计机构就过渡期间的净资产变化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后5日内签署《资产交接协议》并完成资产交接。
公司拟与平高集团签订《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与平高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河南省高压电器研究所有限公司之业绩承诺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同意,业绩承诺补偿期间为本次现金收购目标公司控股权实施完毕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含实施完毕当年度)。如果本次现金收购目标公司控股权于2024年内实施完毕,则本协议项下的业绩补偿期间为2024年度、2025年度、2026年度。如本次现金收购目标公司控股权实施完毕的时间延后,则本协议项下业绩补偿期间随之顺延,总期间为三个会计年度。
(1)根据《资产评定估计报告》及相应评估说明,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的承诺净利润数如下:
如本次交易于2024年实施完毕,乙方承诺:目标公司在2024年、2025年、2026年各会计年度应实现的承诺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5,658.32万元、6,041.57万元、6,642.04万元;如本次交易于2025年实施完毕,目标公司在2025年、2026年、2027年各会计年度应实现的承诺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6,041.57万元、6,642.04万元、7,351.41万元。
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的当年度实际净利润数为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的单体财务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2)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编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甲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保持一致。
(3)除非法律、法规规定或甲方改变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否则在业绩承诺期内,未经甲方董事会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目标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①双方同意,在业绩承诺期间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由甲方决定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格审计机构”)对目标公司的实际净利润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目标公司于业绩承诺期间的实际业绩数与承诺业绩数差异情况以该专项审核报告载明的数据为准。
②双方确认,若目标公司每个会计年度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数低于相应年度的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乙方应当在业绩承诺期间内逐年对甲方进行补偿。
(2)在业绩承诺期间,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补偿责任的情形,乙方应以人民币现金补偿。业绩承诺期间乙方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补偿金额=(目标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目标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目标公司补偿期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本次交易对价-截至当期期末乙方就目标公司累积已补偿金额。若前述应补偿金额为负数,则应补偿金额为0。
如果乙方须根据本协议约定向甲方进行现金补偿的,甲方将在合格审计机构对收益法评估资产的实际业绩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确定乙方当期应补偿的金额,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当期应补偿的现金价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本次交易已就购买的资产日后无法交付或过户的情况做出了适当的保护上市公司利益的合同安排。本次交易的交易双方均依法有效存续且正常经营,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河高所主营业务与西高院相似,主要为高压电器设备试验检测,其在技术水平、客户资源、服务能力、管理效率等方面均具备独特优势。在技术水平方面,河高所是国家级实验室,设备先进且自动化程度高,真空关合/开断、三相合成检测技术实力已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客户资源方面,河高所持续服务以国内龙头制造企业为核心的客户群体,履约服务水平得到认可。在服务能力方面,河高所检测资质均已获得国家级认证认可,大容量试验能力突出,能够满足420kV全套、550kV部分试验要求,且大容量试验以电网专线kA短路试验,能够随时为客户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在管理效率方面,河高所不断调整优化资源配置,通过革新业务流程链条,降低设备闲置时间等,有效提升检测效率。
本次交易符合西高院“多地联动、一体化协同”的战略布局,有助于拓展西高院现有产业布局,整合河高所现有的人才储备及市场资源,扩大西高院在以河南为中心的中原地区乃至全国的检测市场份额及影响力。同时,借助西高院的品牌效应,河高所能够增强市场竞争力,有助于发挥协同效应,提升公司综合实力。有助于做大做强公司检验检测业务,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是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的推进落实,符合中国电气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推动西高院以收购河高所控制权等方式消除同业竞争的承诺要求,有助于解决河高所与公司在检验检测业务上的同业竞争问题,维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交易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本次交易完成后,河高所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河高所不存在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的情形。本次交易有助于做大做强公司检验检测业务,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4年8月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河南省高压电器研究所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非公开协议的方式,向平高集团支付现金收购其持有的河高所55%股权,交易金额为人民币45,267.99万元。相关的关联董事、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以4票同意、0票反对、1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非关联监事都同意该议案,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审计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河南省高压电器研究所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收购河南省高压电器研究所有限公司55%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的战略及未来发展规划,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河南省高压电器研究所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此议案获得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表决通过,都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收购河南省高压电器研究所有限公司55%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合法,本次交易有利于解决公司与河高所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符合公司未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收购河南省高压电器研究所有限公司55%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合法,本次交易有利于解决公司与河高所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符合公司未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本次收购河南省高压电器研究所有限公司55%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计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
本次收购河南省高压电器研究所有限公司55%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进行回避表决。
公司收购河南省高压电器研究所有限公司55%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关联监事予以回避表决,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未来发展需要且交易定价原则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收购河南省高压电器研究所有限公司55%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利用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2024年8月9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司将在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登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气装备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平高集团有限公司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做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做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做投票的,投资的人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详细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等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等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加盖公章)。
2.自然人股东:由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等持股证明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自然人股东的股票账户卡原件等持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3.股东能够最终靠邮件和信函方式登记,以公司接收邮件或信函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邮件及信函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联系电线款所列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复印件,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邮件标题或信函上请注明“参加股东大会”字样,并与公司确认收到后方视为登记成功。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参加现场会议时须携带上述证明文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二)参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携带前述登记材料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8月2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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